【整理】失败的青苗法与成功的一条鞭法
摘要
复杂的青苗法失败了,而简单的一条鞭法成功了!
正文
  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

  唐代宗时已有此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参考了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陕西发放青苗钱的经验,“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称之为“青苗钱”,王安石又在鄞县实验,效果良好。学者梁启超说,青苗法之创设,“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仓和广惠仓,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仓库积存钱谷1500余石贯石。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 40%)的。司马光说,“窃惟朝廷从初散青苗钱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抑其豪夺,官借贷,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向去物价转贵,则取利转多,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

  青苗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但由于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贷的利益,受到朝廷内外一致激烈反对,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范仲淹的女婿东明县令贾蕃故意破坏青苗法,使农民痛恨新法,以证实新法的罪恶。韩琦强烈批判青苗法,认为王安石动辄以《周礼》为证倡言理财是诬污圣典,最后辞去河北安抚使,司马光固辞枢密使。《宋史·神宗二》载:“三年春正月,……诏诸路散青苗钱,禁抑配。”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苏轼上书:“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谓之放债取利可乎?……今天下以为利,陛下以为义。天下以为贪,陛下以为廉,不胜其纷坛也。”。

  元祐元年(1079年)二月,罢青苗法。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朝廷用其言,当时司马光因病未及时参与。八月,司马光奏称:“检会先朝初散青苗钱,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并取人户情愿,不得抑配。”苏轼、王岩叟、朱光庭、王觌等请停散青苗钱,八月初六日,青苗法彻底废除。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实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下列可就四方面论之:

  (一) 政策未能对症下药──王安石的变法所针对的只是皮毛,远未到核心问题──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则是因为冗官。不针对到冗官,财政问题解决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针对支出太多问题,反而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如此则不能解决财困。又如军事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针对到宋朝的军事死穴──强干弱枝,重文轻武政策。

  (二) 政策本身之缺点─—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负担的。

  (三) 拘泥古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四) 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明史 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目的

  * 简化税制。

  * 增加收入。

  * 方便征收税款。

  措施

  * 把田赋、力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丁户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

  * 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

  * 除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本色漕粮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区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 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成效

  * 增加国库收入

  o 史书称“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 推动生产力

  o 一条鞭法明文规定 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展。

  o 为换取白银赋税,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o “一条鞭法”的意义在于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 化简后遗症

  o 因为赋役制度过于简单及明后期国防问题,致使国家收入大减和支出庞大。到了后期,明政府在一条鞭法之上加派,如辽饷、练饷及剿饷等。

  * 无田者免差力役

  o 一条鞭法“按亩征收”的特质使政府的财政负担大部份的从农民身上转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为了付税的主要来源,农民的负担减少,自然推动生产力。

  o 一条鞭法之最大特色为役归于地,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无田则无须履行赋役,结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

  参考于Wiki中文百科。
引用地址:http://www.gogosonny.net/suibi/gogosonny/2009/9/20/song-ming-reform.aspx
作者 GoGoSonny | 添加 2009-9-20 9:45 | 更新 2009-9-20 9:47 | 回复总数 0| 所属类别 历史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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